摘要
风险性因素预示着犯罪可能性加大,保护性因素则预示着犯罪可能性减少。犯罪学从医药和公共健康领域引进了风险因素预防范式,此范式的目的是控制风险性因素以及加强保护性因素。将这一范式引进到食品安全犯罪领域依然可行。风险性因素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的发生,原因之一是保护性因素的规制作用。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社会控制网。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8期150-153,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云南省食安办专项研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问责机制研究(2013SY2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