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赵某于2011年7月至A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前六个月为试用期,赵某在公司任储备店长、月工资1.2万元。此外,双方签有服务期协议,约定A餐饮公司为赵某提供自入职之日起三个月期限的店长训练营专项培训,包括资料费、讲师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培训费用由A餐饮公司提供,但赵某若在三年内因自身原因离职需退还培训期间所得的工资。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9期48-50,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