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浙江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民政部门、残联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残疾人庇护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采购纳入清单的产品、服务。这也是浙江省首次在政府规章中明确提出这两项要求。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9期55-5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