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保护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知和所认同。众所周知,适合的原告主体是一项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实现原告主体的多元化,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环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现有观点有关原告主体的辨析,提出了笔者认为最合适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出处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29-31,34,共4页
Journal of Yan’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