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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挖掘背景下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模式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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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社会的海量数据成为人们争相控制、利用的资源,这是当下社会各行各业谋求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大势所趋.然而,经过深度处理的海量信息会形成带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结论、信息产品、信息商品,在它们传播、使用以及这个大数据挖掘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更多地体现其财产权属性,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构建成为信息保护的新模式.
机构地区 西安交通大学
出处 《中国信息安全》 2014年第9期108-112,共5页 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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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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