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为实现股东与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而形成的一整套权力和利益分配与制衡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作为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被证明是一种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及由此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制度安排,并逐渐被引用到西方非营利组织和公立机构治理领域。
出处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14年第9期42-45,共4页
China Institutional Reform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