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度"3·21"纵火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中权力监督机制的失效。现有监督力量可以分为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监督两种,然而这些监督力量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而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对此,应当建立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从而在基层民主自治中形成治理权与监督权的制衡。通过设立检查机关驻派机构、发展村民组织,来引导村民进行多种途径的监督。与此同时,还应当注重农村民主监督文化的形成。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84-90,共7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