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服务不能,在技术服务具有专属性的情况下,是指受托人因其技术专家丧失殆尽或其技术知识过时而无力解决委托人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技术服务非为专属性的情况下,除了前述情形外,还包括在约定的期限内,受托人聘请不到合格的技术人员来解决委托人所要求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或者所受制特定的源泉等消失,并且于履行期届满时仍未恢复或出现。遇此情况,委托人有权解除技术服务合同,从应然的角度看,受托人也应有权解除合同。只是后一种情况缺乏现行法的规定,成为法律漏洞,应予补充。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于后者场合,既可以是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也可以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9-96,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3XSY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