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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擅自在河道采砂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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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处 《新疆人大》 2014年第9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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