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面临正当性质疑,目前有代表性的实质法义务理论中,无论是先行行为说、危险创出说还是支配理论、管辖理论均难以为先前行为提供实质化根据;以此为由否定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主张对先前行为人论以过失中止犯、结果加重犯、第三类不作为犯或作为犯的观点,也存在疑问。应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论证先前行为人最可能、最应当承担结果回避义务,肯定其保证人地位。从这一理论根据出发,还可得出如下结论: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应限定于重大法益,并且源自违法行为;在不成立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也足以保护法益的场合,无需承认该义务类型。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62-176,共15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本人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和刑法义务构建"(11YJC8201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