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订和实行破产制度,必须规定破产界限。那末在我国,以什么为破产界限呢?有同志认为:“资不抵债”应是企业破产的界限。我认为这在金融业不发达的社会历史阶段是可行的。在这一阶段,人们(或企业)主要是依靠自身的资本来进行商品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当“资不低债”时,企业如仍勉强维持,不仅无法摆脱繁重的债务,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最终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在金融业高度发展的社会历史阶段,“资不抵债”却是一种普遍的经营现象。国外不少大企业都是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现代金融业也正是顺应了这种要求才得以迅速发展。
出处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1987年第1期81-82,共2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