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制定了若干重要的法律;平反、纠正了遍及全国的冤错假案,在司法以外的其他各个领域也大力落实政策,因而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但是,审判工作中,在严格依法办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新的错案仍有发生,受冤者申诉后历年得不到纠正的现象也并不罕见。由于案件久延不决,矛盾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以轻生发泄愤懑的事件也不乏其例。
出处
《江海学刊》
1986年第2期66-68,共3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