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程序的规定较简略,它只是在第141条中作了原则规定,即“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又规定,一审案件必须实行直接审理;而在审判实践中,第二审的审理方式却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参照”二字呢?第二审程序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呢?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参照”,就意味着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决定审理方式——直接审理或书面审理。
出处
《江海学刊》
1985年第3期80-82,共3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