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贪污罪的处罚不应轻于盗窃罪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中国封建社会有位清官说过:“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此话很有道理。管财贪财,民众之贼,理应从重处罚。仅与盗窃罪相比较,起码不应轻于盗窃罪。(笔者并非认为盗窃罪的危害性轻于贪污罪,其处罚应轻于贪污罪)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却正是对贪污罪的处罚轻于盗窃罪,笔者深感不妥,理由如下。
作者 朱友冬
出处 《江海学刊》 1987年第3期90-90,共1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