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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过错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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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皆有过错,即构成混合过错。在此情形,便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混合过错的民事责任原则,为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普遍采用。
作者 刘新熙
出处 《江海学刊》 1986年第4期75-77,共3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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