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江苏省农村雇工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农村雇工经营的性质等三个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定量分析,并比较研究了马克思有关经济理论与东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作者运用实地调查材料说明,目前农村雇工经营一般属于业主经济,雇主占有雇工一定数量的剩余价值。农村雇工经营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过渡性经济成分,既要允许,又应限制。作者提出了确定雇工人数限额的计算公式,还探讨了如何保护雇工利益等现行政策问题。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87年第2期1-10,共10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