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第一次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刑法的特点与现状,认为我国刑法有其本质上的优越性,但由于刑法典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从内容到形式、从罪状到法定刑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者应该改变固有的“阶级斗争工具论”的刑法观念,树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刑法观、增删罪名、刑种,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刑法制度。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88年第2期63-68,54,共7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