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困扰经济法的问题很多,长期不能解决。本文深入研究分析了这种状况及其产生原因后指出,我国的经济立法不是科学的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与国民经济再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混合体。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不是“经济管理法”,而是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政策法。经济法学界应彻底改变固有的思维方式,在重新认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构造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49-52,19,共5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