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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认自由心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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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依据一定的状态而制定。刑事诉讼法也不能例外。刑事诉讼中,证明是核心问题,证明中法官的地位和如何把握认定结果,又是核心的核心,这是建立刑事诉讼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刑事司法的效果一直不能令社会十分满意。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一直以实事求是为口号反对实行自由心证,忽略了自由心证的客观存在和刑事司法需要明确自由心证。笔者认为,实事求是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目标而非基础,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也是一种自由心证;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审判必须依赖审判人员的理性、良心紧密相关。下面笔者就这几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肤浅看法,错误之处敬乞方家指正。 一、自由心证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状态,我国的现行证据制度也是一种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一词在自由心证批判中是作为一种制度来理解的。比如赞成和不赞成自由心证的人都有主张我国不应采取自由心证的,就是从制度的角度在考虑问题。在大陆法上,自由心证一词首先意味着一种实定的法制度,在日本,自由心证也是一种实定的法制度,这都没有问题。但是,自由心证并非仅仅是一种实定的法制度,也是一种状态。有学者指出:自由心证一词有两种用法,首先是“用来把握、指称抽象的诉讼制度中证据评价方式所具有的某种或某一?
作者 莫丹谊
出处 《重庆电大学刊》 1998年第1期44-4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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