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人民法院刑事搜查的目的、条件、主体、对象和程序等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实施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而不是“查获犯罪人”。人民法院决定搜查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已有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122-125,共4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