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试论人民法院刑事搜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本文对人民法院刑事搜查的目的、条件、主体、对象和程序等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实施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而不是“查获犯罪人”。人民法院决定搜查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已有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
作者 高冬竹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122-125,共4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