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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月起试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 8月28日,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办法》说,从2015年1月起,北京市将首次试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向下游区县排水水质不达标或比上游来水水质变差一个水质功能类别的区县,将按照每个断面每月30万元的标准对下游区县予以补偿,用于下游区县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
出处 《节能与环保》 2014年第9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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