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征费方法、规章手续、销售、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襞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这就是说,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国.这样各缔约国之间就可以不必就一个商品项目同其他各缔约国商谈,
出处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57-59,共3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