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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从事第二职业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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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天津市就在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有关问题,作出暂行规定。 天津市规定,天津市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党政机关的在职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依法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第二职业。各级党政机关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政法系统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出处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56-56,共1页 Study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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