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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余人员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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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构改革实践告诉我们:行政机构的放权必须同行政机构的放人结合起来,简政必须和减人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行政编余人员的解决不能停留在行政系统内部,随着行政机构权力的下放社会,行政编余人员也必须随着流向社会,而社会也必须在消化吸收下放权力同时消化吸收流向社会的编余人员。
作者 何妙刚
机构地区 杭州大学哲学系
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1986年第12期16-16,共1页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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