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经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他们的家长对其家庭教育的作用,仍然起着相当作用。应该说,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在追溯其起因中,无不包含家庭教育不当的原因。只不过区别于有意与无意,直接与间接,潜移默化程度不同而已。家庭教育是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但当其子女直至违法犯罪,受到法律的惩处后,其家长,作为对子女仍负有宋庭教育责任时,对子女的接受教育矫治,仍然是起着某些关键的作用。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1988年第5期31-33,共3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