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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足青少年升学就业应制定具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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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各界要为工读学校结业、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青少年提供健康成分的条件,维护他们升学、就业的权利,教育、劳动部门应督促有关略位按规定予以复学或复工、录取或录用,不得歧视。”这一规定,自实施二年以来,收效甚微。
作者 冯文高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22-23,共2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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