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审理纠正了一批已纽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其中改判无罪的就有十起,处理后社会效球好,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这十起被纠正错案的特点是
1.被纠正错案时间跨度大,在上诉、抗拆、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经过的程序多。十起铺案,最早的判于1959年,最晚的判于1988年。虽然建国后“文革”前有两件,但主要是“文革”后所判案件。并且,这些案件上诉、抗诉、请示次数较多,有的涉及区(县)、市,省三级法院,上、下意见不一致,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44-44,共1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