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打击犯罪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总是摆在首要的位置。负有专政职能的人民检察机关,如何在充分运用打击手段的同时,又着眼了综合治理内涵的需要,采取多种可行办法扩大防范、整治、分化挽救的社会功效,以延伸打击的社会效果,却是一个政策性、法律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题,需要我们作深层的理论思考。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少年是否必要和如何区别对待,就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1-5,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