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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少年法院法》刑事处分制度评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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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德国普通刑法典中的假释制度相比,《少年法院法》中的假释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后者规定的假释条件比前者更为宽松。现将两者的不同规定分述如下:德国普通刑法典第57条对成年罪犯的假释规定为:①一般情况下,宣告刑已执行达三分之二,且已执行的时间必须为两个月以上。②如宣告刑为长期自由刑,则必须已执行宣告刑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已执行的时间必须为一年以上。
作者 徐久生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31-32,共2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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