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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关于办理少年案件配套协作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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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少年,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稚l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2-7,共6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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