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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对党员义务、权利规定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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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从一大至六大通过的五个党章,关于党员义务、权利的内容,都没有用专门条款阐述,仅在一些条文中包含了某些意思。例如,党员的权利方面,二大党章第7条、第8条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这表明党的领导干部由选举产生,党员有选举权。第24条还提出“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这表明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有表决权。党的三大通过的第一次修正章程,其中第二条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作者 彭丽花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1991年第8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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