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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分流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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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税利分流的条件和功效不能混淆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税利分流的一般含义是:在正确区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的基础上,把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税后利润分开,按照国家征税、税后利润归所有者和经背者的原则处理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使税利分渠分流,同时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使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平等纳税的基础上平等竞争。税利分流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层次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以及目家层次上的社会管理职能和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而不少人认为税利分流能够促进企业两权分离及国家层次上的两权分离,混淆了税利分流的前提条件和功效.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否则无法正确评价现行“税利分流”方案。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1992年第9期35-38,共4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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