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城镇居民的私人财产(本文指的是有形财产,下同)保持在一个极低的水平上。对于大多数城镇居民来说,收入来自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发的工资,住的是单位的宿舍,甚至家里的家具电是向单位长期借用的。工资水平长期低下,导致城镇居民很少有储蓄结余,从1957年列改革开放时的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储蓄存款余额只从28.04元上升到89.82元(从城镇居民存款年末余额除以该年市镇人口数计,下同)。在这种情况下,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微不足道的。
出处
《岭南学刊》
1993年第3期42-46,共5页
Lingna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