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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前改变县体行政行为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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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享有这样一项权利,这就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被诉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其所作的作为诉讼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
金国坤
机构地区
北京市委党校行政管理学教研室
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35-36,共2页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关键词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法院判决
可行性
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
权利
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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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管理
1991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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