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析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前改变县体行政行为的可行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享有这样一项权利,这就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被诉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其所作的作为诉讼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 金国坤
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35-36,共2页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