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
1989年12月某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决定,并书面通知A会:“你会所属B公司予以撤销”。为了注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局与A会进行了多次联系。在:1990年4月,A会回函称:“B公司系C工厂申报经工商局批准注册的法人企业,该公司的开办注册与A会无关系,因此不便按贵局要求通知该公司到你局办理注销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鉴于有人继续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事实,工商局不得已于1990年4月30日在报上刊登了一则公告,其内容是:注销B公司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A会负责清理。
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30-31,共2页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