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年复一年国营企业经济效益差,根本原因在于改革前的国营企业的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因而愈来愈严重地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求商品(包括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是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的独立体。而改革前的国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既无权自主经营,也就不必负最终责任,它的领导机关亦基本如此。归根到底,没有一个人、没有一个机构对它的经济行为真正负责,只有国库对国营企业的经济行为负真正的、无限的责任。
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7期32-33,共2页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