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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规避行政诉讼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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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有些行政机关为了少当或不当被告,通过消极、变相、甚至转让行使行政职权,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依法行政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实践中,规避行政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1、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大量存在。
作者 王祺国
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1期8-9,共2页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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