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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廉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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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瑞典法律规定: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予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所谓“不适当的报酬”,是指价值1000克郎(相当于工人三天的工资)以上的报酬。公务员,尤其是司法部门的公务员,如法官、律师、警察在办案中不能收受任何东西。比如有一位女警察收到一束玫瑰花,是一位与她正在办理的一件案子有关的人送的,她立刻把花还给了原主,认为这是过了线的。
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22-22,共1页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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