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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分公司实行新的进口货物保费收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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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0年,总公司曾与外贸、中行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和赔款,从以人民币结算改为以外币结算,并对有关办法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地方机构参照执行。
作者 庄吉政
出处 《保险研究》 1982年第4期36-37,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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