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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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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癌症保险 由于癌症已成为社会上三十五至六十四岁的中、老年人的多发病,又由于因癌症所支付的住院、手术、治疗等费用较大,所以日本等一些国家近年来开办了以因癌症住院、死亡为给付对象的“癌症保险”。其大体内容是:当被保险人以癌症为直接原因住院或死亡时,支付“癌住院给付金”或“癌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有个人合同和家庭合同两种,前者只以本人因癌住院、死亡为给付对象;后者则除主要被保险人外,其配偶以及不满二十三岁的未婚子女也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
作者 冯强(译)
出处 《保险研究》 1983年第2期71-71,共1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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