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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准备金制度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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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企业管理条例》中,关于财产类保险的准备金制度,是这样规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提存和结转能数额,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总准备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国营保险公司每年在交纳各项税款并扣除规定的提留后,全部留存总准备金”。
作者 王银成
机构地区 黑龙江省分公司
出处 《保险研究》 1986年第5期47-49,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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