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家庭财产保险实行满期还本,总公司又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条款》。这种条款是一种长期性意外伤害保险,具有补偿和保险满期还本的双重性质。其特点是:被保险人只交保险本金,不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本金生息,以满期利息作为保险费,亦就是“以息代费”,保险期满时将保险本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不论企业还是城市居民对保险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社会上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而现行的业务品种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总公司设计制订还本保险确能符合时代新潮流,将有利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
出处
《保险研究》
1986年第1期18-21,共4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