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民的一件大事,对执行保险法规有很大关系。《民法》第六章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七)赔偿损失……”。我以为解决这一“赔偿损失”最好的途径之一,就是参加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责任保险。
出处
《保险研究》
1988年第2期48-49,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