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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顶进”产品能视为出口免予征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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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以产顶进”,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国内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经批准与国内用货单位按困际价格订立购销合同,以外汇结算。该项用汇方案纳入国家长期或季度进口用汇计划。现在,有些生产“以产顶进”产品的中外合营企业或批准列入“以产顶进”的在谈项目(如北仑钢铁厂)的中方主管单位提出,“以产顶进”产品应当说为出口,享受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的税收优惠。
作者 汤廷波
机构地区 税务总局
出处 《税务研究》 1987年第4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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