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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应成为控制和调节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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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983年,我国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自有资伍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开始征收建筑税。
作者 吴凌
出处 《税务研究》 1987年第5期29-30,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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