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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应有别于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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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品丰富的市场购物,只要有钱就行。而投保则不然。要取得合法的保险单,除了交付保险费以外,还必须对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这一特殊要求,早已成为一条基本的保险原则。为切实贯彻这一原则,世界各国的保险法规都有明示:投保方对投保标的无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作者 涂鄂川
机构地区 PICC湖北省分公司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29-29,9,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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