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谁出口退给谁”退税原则的探讨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出口产品的退税原则是“准出门退给谁”。即把税款退给经营出口的企业,而不是退给出口产品的生产单位。目前,经营出口的企业,基本上可分为两人类:一是外贸企业出口;二是生产企业出口;还有一类是工贸企业出口,这是指生产出口商品并兼营外贸的企业。照理说它们应属于上述的第二类。然而从本省情况看,它们都是只“贸”不“工”。实际上又是属于上述的第一类。
作者 萧明同
机构地区 福州市税务学会
出处 《税务研究》 1988年第9期43-44,42,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