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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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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酒是一种消费品。历代政府对于酒的制造都加以限制。对酒课税就是限制办法之一。民国初年,酒税已成为国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政府设立了全国烟酒公卖局,督促税款的征收,但由于各省的税率不一,又盛行包税制,故税制紊乱。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设立了印花烟酒税处,但各省税制并未改革。
作者 陈建根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1989年第8期F0003-F000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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