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初期,依据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我国就建立了地方税。在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将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遗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交易税和印花税等八科税划归地方管理,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当时,除了遗产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没有开征外,其他几个地方税种均已开征。以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地方税制度也几度变革。1953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适应当时经济情况变化的要求,对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2期31-38,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