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正本提单径寄开证人的收汇风险与防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可看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有这类条款。全套洁净的已装船的正本提单中之一份或两份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然而,根据笔者的经验,这类条款对出口收汇却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例如,某国外银行来证规定。
作者 李军 何文全
出处 《新金融》 1991年第7期39-39,19,共2页 New Fina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